討債必須合法

實務上常見之不合法的討債手法,如:

 

一、公然侮辱債務人:到債務人家或營業場所大罵債務人,罵「○○○欠錢不還,豬狗不如」,已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被罵的債務人還可以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參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二、誹謗債務人:債權人在冥紙上寫「○○○欠錢不還」,因冥紙有不幸寓意,且對債務人名譽有損,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本罪也是「告訴乃論之罪」,遭誹謗的債務人還可以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三、傷害或私行拘禁:為了向債務人要債,有些債權人竟毆打債務人洩憤,此已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此為「訴乃論之罪;還有債權人將債務人私行拘禁,此已涉妨害自由罪,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四、恐嚇債務人:債權人打電話或寄信函給債務人,限債務人於數日內還錢,否則債務人的家內恐要辦喪事或倘有任何不幸均與本人無關等,其言行已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