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

很多人聽過「存證信函」,不過,不見得大家都知道使用的方法以及寄發的程序。

「存證信函」望文生義,應是指保存為證據的信函,也就是憑「存證信函」,可證明自己已為某種法律行為。在法律上,有些行為需為通知,始能行使權利,例如依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二項規定,給付若無確定期限,則需先「催告」履行債務,經催告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則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另如民法第八八條第一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前述之「催告」及「撤銷」即可以「存證信函」為之,雖然法律上並未規定「催告」及「撤銷」需以何方式為之,不過以書面立證,就不會有舉證的困擾了。

 

「存證信函」要寫甚麼,以及「存證信函」怎麼寄?請律師寫封存證信函要花費三到五千元。自己寫的話比較節省,只要把要表達的意思寫出來就好了,例如「請於文到後三日內返還欠款,否則即進行法律程序,後果自負。」以收恫嚇效果。

 

至於寄存證信函的程序,也極為簡單。存證信函既為存證用,則除了自己與對方需各有一份外,也要給郵局一份以憑為證。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須為雙掛號,以確定對方確實收到。所以一共需準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