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能否終止保證責任?

 

保證,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的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的契約。「保證契約」為「從契約」,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保證

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因債務人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保證人可依法終止保證責任,而終止的意思表示應向債權人為之,最好以「存證

信函」為之,俾便於舉證。但終止表示前所發生的債務,保證人仍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