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夫妻財產制

 

夫妻婚後財產可由雙方約定為法定財產制或為約定財產制,於民法親屬篇第一仟

零四條有所明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

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親屬篇中明訂夫妻財產制當以契約訂立才生效力,若雙方無特別約定而除法

有明文規定者外於一仟零五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一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

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

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妻雙方負有代為清償之責,若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亦可請求償還(民

法一仟零二十三條)。而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後扣除所負債務剩餘財產應平均

分配。

 

  若是在婚後將共同財產用來償還婚前所付的債務,或反之以婚前財富償還婚

後債務,可以納入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二、約定財產制

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1)共同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三十一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若夫妻將其共同財產償還某方之債務則無請求對方償還的權利,除非為個人

特定財產。如果夫妻離婚時則夫與妻當可各自取回,另外由存續關係中取得之共

有財產則夫妻各得半數。

 

(2)分別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四十四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

用、收益及處分。

 

  意旨夫妻雙方的財產互不交涉,但仍還是互負清償之責。若夫以自己財產代

為清償妻之債務,則夫即使是在婚姻關係中仍然可以請求妻償還金額。

 

 

重點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中之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

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

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

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

得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

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

息,應算入婚後財產。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

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

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

 

五、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佈施行後,不論婚前

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如有負

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

 

七、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

分,即自由處分金之約定。

 

八、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

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

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九、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為剩餘財

產,應予平均分配。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

 

十、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

後財產納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