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遺失,該如何辦理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如果不小心遺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必須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才能夠使對方失去證券上的權利。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去其證券上之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當法院受理公示催告聲請後,聲請人應於票據掛失五日內將經法院蓋收發章的聲請狀副本送交銀行、郵局、農會、合作社或發行股票公司備查。

 

當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首先應該詳細核對裁定書內所記載的姓名、住址、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等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如果發現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

 

在核對過沒有問題以後,應該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文內容及附表全部登報,在登報後核對與裁定無誤後,必須將報紙全版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如有登載內容與裁定內容不符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

 

首先,應該注意申報權利期間,這段期間以裁定書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

 

當聲請除權判決後,會收到法院民事庭的出庭通知,必須按照通知書內記載之日期出庭,如果有事沒有辦法出庭,可以請訴訟代理人出庭,或是具狀向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

 

當開庭完畢後,法院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

 

可以持判決書正本,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