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的取得或聲請問答(參考臺北地方法院網站)

 

一、支付命令:

 

1、聲請支付命令時,應準備幾份繕本?

A:應按「兩造當事人之個數,再加3份」,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均只有1人時,

   應準備5份繕本。

 

2、債務人有數人分居不同縣市,此時該向何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是多少?

A: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

   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可依管轄競合的規定,每

   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

   請,聲請費用則不論請求金額的多寡,皆為新台幣500元整。

   

3、如對支付命令不服,如何聲明異議?

A: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寫聲明異議狀2份,寄至發支付命令的法

    院,須註明案號、股別,不須繳納費用。異議狀不用載明異議的理由。

   

4、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效力為何?

A: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

    止支付命令的確定。

    如果債務人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

    令將會因此而確定,並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法律上認定債務人

    有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

    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

    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必須即時的提出異議狀至

    法院。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519條、第521條。

 

5、支付命令異議後的處理程序?

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法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

    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訴訟的性質開始進入調解或是

    訴訟程序,法院會再訂庭期通知開庭。

 

 6、以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票款,利息部分得否請求?利率為何?利息

    起算日該從何時計算?

A: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支票票款時,利息部分得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給付遲

    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6%計算,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退票日)

    起至清償日止,因此,支票票款的請求,應表明原因事實,並提出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

   

7、支付命令經法院核發裁定後,在相對人尚未提出異議前,聲請人撤回支付命

   令的聲請,聲請人可否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A: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縱屬特別訴訟程序,然而在相對人提出異議

    前,即無法視為起訴,自然不生撤回起訴的問題,因此,應無準用民事訴訟

    法的規定,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8、支付命令超過3個月不能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3個月期間自何時起算?

A:自書記官將正本交付送達的時間起算。

    支付命令原本製成後另需製作正本、影印、蓋大印、列印送達證書、信封等

    才能發送,常需相當時間,不應合併計算在內,因此,應該以實際交付送達

    的時間為準。

 

二、本票裁定

 

1、本票裁定要向哪個法院聲請(即管轄)

A:本票上若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

    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

    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

    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雖然法

    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

    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2、本票上未載到期日,該怎麼辦?提示日又是指什麼?

A: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

    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

    是「提示日」;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

    所以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

    一欄填載清楚究係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3、聲請本票裁定時,可以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嗎?

A:市面上書局所賣的空白本票,很多都有違約金這一欄,但是依票據法關於本

    票的規定並沒有包括違約金,所以聲請本票裁定,不能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

    金;違約金部分,執票人可另以民事訴訟程序向發票人請求。

 

4、本票裁定可否向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

A: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

    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

    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另本票發票人

    於發票後死亡,執票人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

    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

    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23條。     

 

5、如對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服,如何提起抗告?

A:如對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服,寫抗告狀2份,敘明抗告之理由。

    繳抗告費用1000元。

 

6、本票裁定事件,撤回時可否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

A: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係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

    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然上開規定並未及於撤回退費

   (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之準用,故本票裁定撤回時聲請人不得聲請退費

    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