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買賣汽車分期付款契約,要注意那些問題?

 

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明文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同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即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者,車輛所有權仍然屬於貸款公司所有,當購車人繳清全部貸款或有約定一定成數之款項、或特定條件成就時,才由購車人取得所有權。

 

但是,購車人萬一有還不出貸款情形,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貸款公司得經五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之;標的物賣得價金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才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貸款公司尚得繼續追償;且貸款公司所取回之車子若有損壞情形,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也可以向購車人要求損害賠償。

 

坊間資融公司於辦理汽車分期付款所提供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除了記載於分期價款未全部付清及系爭契約之義務未全部履行完畢前,購車人僅得先行占有標的物,並未取得所有權;其他關於取回車輛的條款則約定:買方如有未按本契約之約定支付分期價款、費用、稅捐、或支付之價款有退票情事或違反依本契約應負之任一責任者,賣方即可行使取回標的物之權利。換言之,即使購車人尚未逾期繳款,而是遲繳牌照稅、燃料費、罰單等,或是有其他退票情事,資融公司就可以行使取回車輛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