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權利車」

 

所謂「權利車」,是由當舖業者發展出來的一種中古車交易類型。原車主購車時向銀行辦理車貸,而銀行為保障債權當所當然就該車輛辦理設定「動產抵押權」,後原車主因故無法繼續繳納車貸,將車輛開往當舖「質借」;之後再因原車主到期不清償當舖債務(俗稱流當),當舖即將車輛出售以使其債權獲得清償。然該等車輛因為早被銀行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故,監理機關無法辦理過戶,而出售權利車的當舖業者僅會附上牌照、行照、車主身分證影印本、流當證明與賣方簽署「讓渡書」等文件,並分咐承買人如何以此這證件應付警方檢查。

 

另一種情形,一般車主向銀行貸款購車後,繳不起貸款,就把車子以「使用讓渡」的方式,一張「讓渡書」,就將車子交付給他人,完成交易,也稱為「權利車」。因為權利車的價格非常便宜,而且車輛通常是車齡不高,對於買車人相當有吸引力,所以市面上流通的數量也不少,甚至有專門的業者公然透過「網拍」來販售。

 

「權利車」是否合法?

 

(一)銀行貸款契約是「動產抵押」還是「附條件買賣」?

目前銀行實務上的汽車貸款業務,依照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可分別以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是設定動產抵押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規定,借款人就是汽車所有人,僅在不履行債務時,由銀行行使抵押權將車子出賣,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如為附條件買賣,依同法第26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仍是銀行,倘借款人不依約履行債務,銀行得逕行取回占有車輛。因此所謂的「權利車」,僅係發生在銀行貸款契約是設定「動產抵押權」的情況;蓋若是「附條件買賣」時,行照上的車主仍是銀行,則借款人並無權以權利讓渡的方式,處分其車輛。

 

(二)「權利車」有何風險?

依業者說法,權利車並不是贓車,也不是借屍還魂的AB車,當然是合法的。只因車子欠銀行錢,有被銀行拖走的風險。所以業者整理了一套「權利車正確使用方式」的說詞,包括:另買一台同品牌、款式的中古車,將權利車換掛舊車車牌,權利車的行車執照及讓渡文件、車牌全影印一份放車上,這樣如果遇到臨檢,就不會有問題。如果不是贓車,原則上不會有刑事責任,但是該車是掛其他車車牌上路,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因此,若被臨檢查獲,除了會被開單處罰,而且牌照、號牌可能當場被吊銷;如果沒掛牌繼續上路又遇到臨檢,權利車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第3項規定,必須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最後,就會通知銀行來取車、拍賣。

 

(三)「權利車」不可以過戶?

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以下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並經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消費者貸款買車時,銀行都會在監理站登記「動產抵押權」。又依民法第758條的登記效力,第三人就算善意取得,抵押權人仍得以對抗。而監理機關有關車輛過戶的規定,要符合以下條件才有可能:(1)無欠稅罰單、(2)設定動產擔保者,須先辦理塗銷登記(銀行動產抵押權設定約在三到十年)、(3)有原車主身份證件。因此,除非購車人代為清償銀行貸款而塗銷抵押權登記,否則只有等到抵押權登記效期過後,才有可能過戶。所以坊間稱權利車之「權利」,就是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四)其他法律責任:

權利車除了有隨時被銀行拖走的風險以外,因為原借款人明知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權,竟擅自處分,是損害銀行債權,恐涉及詐害銀行債權。倘若購買人與之通謀也可能涉法;其次,若權利車是詐騙集團向租賃車公司詐騙而來之車輛,即屬「贓車」,會遭到檢警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