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承購簡介

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 第49期(23403)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研習班

 法務實務課程 講師  浤全資產丁建華

 

內容

一、定義與性質

二、類型

三、法律實例討論

 

定義與性質

Factoring

應收帳款管理業務

應收帳款收買業

 

承購商(銀行、Factor)與供應商(賣方、Seller、債權人)簽訂應收帳款契約,約定由承購商在核准之額度內,收買供應商對於特定之買方(Buyer、債務人)因其提供商品或勞務產生之債權.

供應商以債權讓與之方式,將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予承購商,買方於應收帳款到期日或約定之付款日,將應付帳款之價金支付予承購商.

金管銀外字第09850003180

銀行辦理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係屬授信業務,有追索權者授信 對象為應收帳款讓與者即賣方,無追索權 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還款者即買方

 

294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買賣雙方在買賣合約中未記載任何因本契約所生之債權或請求權不得轉讓第三人之字句,僅在雙方業務單位會議紀錄中記載任一方未得他方書面同意時不得將債權或請求權轉讓第三人.

 

有不得讓與之特約,讓與無效?

承購商發存證函予買方,內有是否有不得轉讓之約定請於文到三日內主張,逾期則視為並無任何不得轉讓之約定等字眼.

善意與惡意?

舉證責任分配?  

296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應收帳款債權發生之認定

過去、現在及將來之債權

契約書、發票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通知,by who/to whom?

一次/概括或每筆?

收件單位為大樓管理員/收件章為發票章?

照會不完全

 

類型

依國際國內分類

        國際應收帳款承購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國內應收帳款承購 domestic factoring

以有無追索權分類

        無追索權 with recourse factoring

        有追所權 without recourse factoring

以是否通知分類

        有通知 notification factoring

        無通知 (隱敝型) 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

債權讓與未通知的效力?

風險

以有無預支價金分類

        預支()價金 loan factoring

        不預支(到期給付)價金 maturity factoring

是否直接向Buyer收款

        直接 direct payment factoring

        間接 Indirect payment factoring

Factor參與家數分

       單應收帳款承購 one-factor factoring

                直接出口地 direct ex f

                直接進口地 direct im f

       雙應收帳款承購 two-factor factoring

                標準型  standard

                背對背 back-to-back

 

實例討論-前言 

 理論上,Factoring為賣方將其對買方因實質交易行為所產生的應收債款債權轉讓給銀行或承購商,而由銀行基於合法有效的應收帳款債權進而提供賣方承擔買方之信用風險、預支價金(融資)、帳務管理及催收帳款等服務,屬於以交易為基礎的融資,具有明確還款來源之商品.

 交易主體/客體的認定

 確認符合法律要求

 買方額度控管

 商業糾紛的處理

 撥貸時及撥貸後的管理

 無不得讓與之特約

 需取得證明債權之文件

 讓與通知

 

一般不承作案件:

 交易雙方為關係企業、關係人或同一利害

 無真實交易

 買賣雙方互有交易者

 禁止轉讓約定

 已轉讓予第三者

 寄銷或附條件之交易

 

不適商品/服務:

營建工程

 流行性/季節性、週期短或價格起伏大

 量多小額

 資訊軟體

 農漁產品

 一但發生糾紛難以驗證或複雜之商品/服務

 假交易,真融資

 買賣雙方互有買賣

 發票作廢重開又轉讓

 更改匯款帳戶

 賣方經營不善買方大量退貨

 

實例討論

 

 台灣甲公司於美國設立子公司乙,美國丙公司向乙訂貨,但實際上仍由甲負責生產與出貨,試問甲銀行如欲承購時應如何操作?

 

甲公司為乙公司之供應商,甲將其對於乙之貨款債權於90/1/1讓與丙銀行,又於90/2/1將同筆債權讓與丁銀行.甲並於90/3/1通知乙債權讓與丁之事情,復於90/4/1通知乙債全讓與予丙之事情,而乙已於90/3/30將貨款全數給付予丁,問丙可如何主張?

 

 甲銀行承購乙對於丙之買賣債權1億元,除取得乙丙之契約及發票外,甲通知丙,並獲回執無誤.屆期丙未付款,甲依法追索時丙提出以下抗辯:1.乙丙間有不得轉讓之約定,雖未記載於契約,卻真實存在於雙方董事長往返之電子郵件中.2.乙於甲通知前已事先通知其該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丁.3.對於乙是否轉讓債權予甲或丁,均與其無關,伊無回應之義務,更何況,其已將款項給付予丁.

 

 甲承購乙對於丙之貨款債權,唯因故甲乙間約定不通知丙,僅由乙通知丙其已更改付款帳戶於甲處等云云.

 

 甲公司為乙公司之供應商,嗣將該應收帳款由丙銀行承購without recourse,嗣丙屆期向乙請求給付,乙以甲之貨物有重大瑕疵,拒不支付,經勘驗屬實,問丙得否向甲有所主張?

 

 甲為乙之勞務供應商,將其對於乙之債權交由丙銀行承購,後甲因作業重大疏失致乙發生重大損害,當乙向甲求償時甲主張其對乙勞務供應契約已全部由丙承購,因而其並非契約當事人,當事人已轉變為丙,是否有理?

 

 台灣一一電腦商為韓國五一公司之供貨商,於台灣接單後由其大陸子公司二一出貨予五一.一一為融資起見,將其對於五一之應收帳款(without recourse)讓與A銀行,並由一一通知五星債權轉讓之事.唯屆期後五一遲不付款,經多次向催函後五一竟將該應收帳款交付與二一公司.

 

 A公司為B賣場之電腦供應商,為求周轉,A90/1/1將其對於B之債權以without recourse factoring轉讓與C銀行,A已於90/1/5通知B.A91/12經營不善倒閉,B91/2B之負責人主張終止雙方之供貨契約,並要求B給付資訊處理費1萬元,退佣200萬元,開幕贊助金50萬元,庫存商品退貨1200萬元.C則主張B應給付其1300萬元,並提出A出貨之發票1300萬元,以及交貨單1150萬元.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理其採購肉品, 再由甲每季底按購買價加計10%交於乙支付肉品供應商,雙方並訂立肉品委託供應契約,每季約3300萬元(每月1100萬元).嗣甲於90/12/1與丙銀行簽立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並已於當日即通知甲.90/12/31甲依照乙之要求將3300萬元存入乙在丙之帳戶,因乙未支付予各肉商,致甲自行又另支付予各肉商共3000萬元,因而於91/2/28終止與乙之委託供應契約.丙銀行則於91/7請求甲給付4400萬元,是否有理?

 

結論

 清楚明白

 事前重於事後

 勇於質疑,有所堅持-災害之大,莫過狐疑

 速度是唯一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