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或實現債權應注意的問題

碰到倒帳或有倒帳顧慮時,不宜驚慌,一定要非常冷靜的正視下列問題:

一、整理相關債權債務文件資料

 

二、瞭解並多方打聽債務人的狀況,但切勿打草驚蛇

債務人住居所。

債務人戶籍地: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三、債權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一般時效期間: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的期間原則上是十五年,除非法律有較短的規定。

    ()特別時效期間:指「短期時效」。例如:

        1.五年:例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二年:例如: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3.其他短期時效:見於各法律規定,例如:

          (1)十年:例如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一百九十七

            條第一項)、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一一四六條)。

          (2)三年:例如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的權利(票據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

          (3)二年:例如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4)一年:例如定作人、承攬人之請求權(民法第五百十四條)、寄託契約的報酬請求權(民法第六百零五條)、支票付款請求權(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5)六個月:例如因借貸所生之賠償請求權(民法第四百七十三條)、對旅店或場所主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六百十一條)、匯票、本票背書人的追索權(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6)四個月:例如支票執票人的追索權(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7)二個月:例如支票背書人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8)一個月:例如商號對經理人或代辦商的損害賠償請求。

 

四、迅速寄發存證信函通知。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催告、定履行期間、行

    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撤銷、解除、終止之意思表示。

   

    有些債務人存心賴帳,存證信函也不收。可以為下列處理:

(一)將退回來的存證信函完整保留,不要拆封,因為信封上會有退件的理由

(如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

    ()發存證信函時,宜連同對方的聯絡地址及戶籍地址都寄發。

    ()如果居所地和戶籍地都沒有人收,在訴訟上可作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輔證。

    ()可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照樣可以讓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五、找律師或合法專業的人員代為處理。

    基於時間以及專業的考量,應儘速尋找專業的人員代為處理債權回收的工作。律師的專業能力毋庸置疑,但要考慮費用以及時間。在顧及迅速及有效收回的前題下,可以考慮委託合法專業的人員,似乎不失為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