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於買方不付款時可以將貨物自行搬回嗎?

 

出賣人將貨物出賣予買受人,此為「買賣關係」。貨物買賣,出賣人將貨物交付

買受人,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亦即買受人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縱然買方未付

款,賣方不得擅自將貨物搬回!

 

但動產擔保交易法另訂有「附條件買賣」,即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

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一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此種

交易方式,出賣人雖已將貨物交付買方,但買方必須實現條件,方取得該動產所

有權。

 

如採用「附條件買賣」,而在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

賣人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1.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2.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