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將貨物出賣予買受人,此為「買賣關係」。貨物買賣,出賣人將貨物交付
買受人,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亦即買受人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縱然買方未付
款,賣方不得擅自將貨物搬回!
但動產擔保交易法另訂有「附條件買賣」,即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
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一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此種
交易方式,出賣人雖已將貨物交付買方,但買方必須實現條件,方取得該動產所
有權。
如採用「附條件買賣」,而在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
賣人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1.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2.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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