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可向管轄法院提起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
行使撤銷訴權時,應注意以下二點:
1、除斥期間: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
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2、運用假處分:使債務人不能再移轉於第三人或將財產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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