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財產可由雙方約定為法定財產制或為約定財產制,於民法親屬篇第一仟
零四條有所明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
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親屬篇中明訂夫妻財產制當以契約訂立才生效力,若雙方無特別約定而除法
有明文規定者外於一仟零五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一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
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
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妻雙方負有代為清償之責,若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亦可請求償還(民
法一仟零二十三條)。而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後扣除所負債務剩餘財產應平均
分配。
若是在婚後將共同財產用來償還婚前所付的債務,或反之以婚前財富償還婚
後債務,可以納入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二、約定財產制
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1)共同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三十一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若夫妻將其共同財產償還某方之債務則無請求對方償還的權利,除非為個人
特定財產。如果夫妻離婚時則夫與妻當可各自取回,另外由存續關係中取得之共
有財產則夫妻各得半數。
(2)分別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四十四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
用、收益及處分。
意旨夫妻雙方的財產互不交涉,但仍還是互負清償之責。若夫以自己財產代
為清償妻之債務,則夫即使是在婚姻關係中仍然可以請求妻償還金額。
重點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中之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
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
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
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
得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
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
息,應算入婚後財產。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
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
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
五、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佈施行後,不論婚前
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如有負
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
七、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
分,即自由處分金之約定。
八、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
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
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九、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為剩餘財
產,應予平均分配。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
十、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
後財產納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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