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支票的權利是有期限的,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應於發票日起算一年內向發票人行使支票的權利,至於背書人部分,應自做成拒絕證書起算四個月內,向背書人行使支票的權利。
正因為支票權利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行使權利,則該支票關係則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說,無法以該支票向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權利了。
應注意的是,雖然不能主張票據權利,但是可以基礎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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