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票債務,依法應於債務人死亡同時,由其法定繼承人概括承受,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但本票裁定之對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以發票人為限,因此,繼承人非發票人,不得以繼承人為聲請本票裁定之對象,唯仍可以「起訴」或「支付命令」為請求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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