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支付命令,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及可代替物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以支付命令的方法向債務人請求,相較通常訴訟程序更加簡便、迅速,而且支付命令一旦確定,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可以善加利用。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核發並不是毫無理由完全准許,要審酌債權人所提出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因此要附上證物,例如: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契約書、送貨簽收單、會單………等等。
法院在收到支付命令聲請後,首先看聲請的理由是不是有理由,必須是有理由才能夠核發。例如:債權人請求支付貨款1000萬元,但是債務人簽收的收據只有800萬元貨物,那麼法院就會就800萬元部分核發支付命令。
法院會把支付命令送達給債務人,如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支付命令必須要確實送達給債務人,因此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是要用公示送達的情形,就不能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收受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如果對於支付命令有意見,必須要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時,法院就必須要按照民事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也就是說雙方必須進行訴訟或調解的程序,來解決紛爭。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如果對於支付命令沒有意見,則無須理會,等到過了20日,支付命令確定,就會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如果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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