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就一些比較輕微、簡單或應速審速結的訴訟事件,在通常程序以外,另設方便快捷的程序,就是「簡易訴訟程序」,在地方法院內設置簡易庭來進行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範圍如下:

 

(一)依訴訟標的的金額或價額決定:

      關於財產權訴訟,如果標的金額或價額是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話, 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依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決定:

      下列情形,不管它的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因建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的爭執。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

        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保證關係涉訟者。

   

(三)當事人合意決定:

      不合於前兩種情形的訴訟,當事人可以合意,來適用簡易程序,合意應該

      要用文書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