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命令:
1、聲請支付命令時,應準備幾份繕本?
A:應按「兩造當事人之個數,再加3份」,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均只有1人時,
應準備5份繕本。
2、債務人有數人分居不同縣市,此時該向何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是多少?
A: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
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可依管轄競合的規定,每
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
請,聲請費用則不論請求金額的多寡,皆為新台幣500元整。
3、如對支付命令不服,如何聲明異議?
A: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寫聲明異議狀2份,寄至發支付命令的法
院,須註明案號、股別,不須繳納費用。異議狀不用載明異議的理由。
4、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效力為何?
A: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
止支付命令的確定。
如果債務人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
令將會因此而確定,並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法律上認定債務人
有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
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
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必須即時的提出異議狀至
法院。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519條、第521條。
5、支付命令異議後的處理程序?
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法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
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訴訟的性質開始進入調解或是
訴訟程序,法院會再訂庭期通知開庭。
6、以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票款,利息部分得否請求?利率為何?利息
起算日該從何時計算?
A: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支票票款時,利息部分得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給付遲
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6%計算,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退票日)
起至清償日止,因此,支票票款的請求,應表明原因事實,並提出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
7、支付命令經法院核發裁定後,在相對人尚未提出異議前,聲請人撤回支付命
令的聲請,聲請人可否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A: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縱屬特別訴訟程序,然而在相對人提出異議
前,即無法視為起訴,自然不生撤回起訴的問題,因此,應無準用民事訴訟
法的規定,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8、支付命令超過3個月不能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3個月期間自何時起算?
A:自書記官將正本交付送達的時間起算。
支付命令原本製成後另需製作正本、影印、蓋大印、列印送達證書、信封等
才能發送,常需相當時間,不應合併計算在內,因此,應該以實際交付送達
的時間為準。
二、本票裁定
1、本票裁定要向哪個法院聲請(即管轄)?
A:本票上若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
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
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
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雖然法
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
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2、本票上未載到期日,該怎麼辦?提示日又是指什麼?
A: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
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
是「提示日」;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
所以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
一欄填載清楚究係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3、聲請本票裁定時,可以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嗎?
A:市面上書局所賣的空白本票,很多都有違約金這一欄,但是依票據法關於本
票的規定並沒有包括違約金,所以聲請本票裁定,不能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
金;違約金部分,執票人可另以民事訴訟程序向發票人請求。
4、本票裁定可否向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
A: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
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
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另本票發票人
於發票後死亡,執票人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
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
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23條。
5、如對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服,如何提起抗告?
A:如對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服,寫抗告狀2份,敘明抗告之理由。
繳抗告費用1000元。
6、本票裁定事件,撤回時可否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
A: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係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
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然上開規定並未及於撤回退費
(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之準用,故本票裁定撤回時聲請人不得聲請退費
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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