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台商在中國大陸有資產,在台灣卻無資產,台商的債權人可以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第2條第1款:「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民事裁定、調解書、支付命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規定和本補充規定」,向大陸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認可申請。
而申請時應提出「申請書」,該申請書內應記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分證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2、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3、請求和理由;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台商於申請支付命令的認可,還應注意以下三點:
1、應當在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兩年」內提出;如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
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不能提出認可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2、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
3、注意防範台商脫產,可以於提出認可申請時,或在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先申請「財產保全」。不過必須提供有效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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