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委託資產管理公司拍賣土地其移轉現值比照法院拍賣審核
主旨:有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委託××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可否比照法院拍賣之土地,依
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審核其移轉現值乙案。說明:二、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或第一項第三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
第三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又依案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05/29九十二年
度民執新行字第11號函:「本院委由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業務,係先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核備同意,始完成簽約事宜。所有之執行業
務,亦完全依強制執行法,及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故有關執行標的所拍定之價格,當同具有其公信力。」及該處92/04/30九十二年度民執新行字第10號
函:「本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委託××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委託業務亦包括所有需洽請貴單位代為查詢
函復事項(如增值稅、營業稅等…)…」準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既依法委託××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則該公司受託拍賣土地,應與法院拍賣土地具同一效果,故是類案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可參據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至於依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中相關查復核算土地增值稅事項,可否逕為函復該受託公司乙節,請本於職權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上函所述委託業務範圍核處。(財政部92/08
/28台財稅字第0920454764號函)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收取之差價,得按月彙總開立發票,並免交付買受人
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差價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以原持有該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為抬頭之特種統一發票,並開立填列轉售或收回日期、債務人名稱(或代號)及轉售或收回差額之明細表,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背面,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免交付該金融機構。至其持有不良債權期間,向債務人收取之利息收人,仍應依規定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交付債務人。(財政部92.9.17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號函)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規定
一、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
報者,該批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得以整批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認定。該批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應自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起,依法認
列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管理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各批次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各年度實際回收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
核。
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財政部94.9.28台財稅字第09404541200號
摘要)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一、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
報者,得於整批不良債權轉售價格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該批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時,就其差額部分,依本部92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
號令規定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財政部94.10.12台財稅字第09404553100號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成本費用售價及收益之認定
一、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成本,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支付成本之總價及其他必要支出如手續費等,按實際成本認定。至於其參與競標不
良債權之支出,包括行政規費、委外代辦費、鑑價費及其他與競標相關之費用,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費用。二、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不良債權為一組合
之不良債權時,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個別不良債權成本:(一)應依買賣雙方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成
本。(二)無實際交易價格者,應採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
攤個別債權成本之基礎。(三)無實際交易價格及上開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出具之評定價值者,應採個別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三、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
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採成本回收法,於個別不良債權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認列收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四、資產管理公司以整
批或組合之方式處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個別不良債權之售價:(一)依買賣雙方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
作為個別債權之售價。(二)如其實際交易價格難以明確區分,應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
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售價之基礎。(三)無實際交易價格或上開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出具之評定價值時,應採該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五、資產
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後自行催收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採權責基礎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資產管理公司為儘速收回不良債權,與債務人
達成協議,以變更授信條件或增補契約方式,修改原授信合約之約定利率者,應按其與授信戶新約定之利息繳納方式,採權責發生制認列利息收入,依法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尚無本部57台財稅發第10916號令有關金融機構對內停止計息規定之適用。六、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
以承受抵押物,嗣後再將所取得之抵押物出售予第三人,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處分資產損益,依法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七、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惟資產管理公司於取得債權後,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
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經資產管理公司取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之
證明文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至有關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
司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八、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課稅釋例」。(財政部93/09/23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令)
二、
附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課稅釋例(詳附件)第45條第9則附件
附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課稅釋例
釋例一
○○資產管理公司購買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實際支付之購買總價為150萬元,該批不良債權係以5筆債權為一個組合(portfolio),個別不良債權之資料如下:
一、○○資產管理公司應依其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之入帳成本。
二、○○資產管理公司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其第一年及第二年度之損益認列金額,計算如下表:
※表示累積已收回之債權總額仍小於其入帳成本
註一:實際交易價格,係指買賣雙方於拍定或議定不良債權之購買總價後,依據債權購買合約所約定之條件與狀況,於分價表或其他足資證明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之證明文件上,經買賣雙方確認應分配予個別債權之金額(例如:分價表上Borrower
Allocation欄位所列示個別借戶之分配金額)。本釋例係以○○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債權購買合約』,要求保留「於確認期間刪除與調整購買價格」之權利為例說明:買方在確認期間終止前,可選擇從欲購買資產(purchase
pool)中刪除瑕疵的資產,如刪除瑕疵資產造成整體購買價格的下降,則調整後的購買價格即為有效購買價格;又買賣雙方於確認期間內,應對個別資產、擔保品、抵押品、資產資訊清單與文件之正確性進行確認,如發生合約約定之刪除資產、調整資產評價或購買價格等事項,則購買不良債權之最初價格與最終價格,均應進行『比例調整』。○○資產公司與金融機構,為了明確區別應刪除或比例調整之個別債權金額,一般係以書面文件確認個別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
註二:評定價值,係指資產管理公司於標購不良債權前,委託『公正第三人』、其他鑑價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所屬鑑價部門,針對每筆債權之擔保品及債務人狀況所評定該不良債權之價值。本釋例係假設○○資產公司於購買前,曾委託公正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批不良債權進行專業鑑價,並取具相關評價報告。
註三:帳面價值,係指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協議分期償還案件等符合不良債權定義之各項債權,於合約約定之交易日,帳面上未償還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金融機構擁有之債權帳面餘額合計數。
釋例二
承釋例一,假設○○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中,未要求保留「於確認期間刪除與調整購買價格」之權利,亦無經買賣雙方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
一、○○資產管理公司應依經「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售價之基礎。個別不良債權之入帳成本計算如下:
不良債權張三=150×25/200=18.75(萬)
不良債權李四=150×30/200=22.5(萬)
不良債權王五=150×30/200=22.5(萬)
不良債權A公司=150×55/200=41.25(萬)
不良債權B公司=150×60/200=45(萬)
二、○○資產管理公司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其第一年及第二年度之損益認列金額,計算如下表:
※表示累積已收回之債權總額仍小於其入帳成本
釋例三
承釋例二,假設○○資產管理公司於購買不良債權之前,未委託經「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進行評價,而係由○○資產管理公司所屬之鑑價部門,針對每筆債權之擔保品及債務人狀況評定該批組合內個別不良債權之價值,並作成評價報告。
一、○○資產管理公司無實際交易價格及公正第三人出具之評定價值,應採該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個別不良債權之入帳成本計算如下:
不良債權張三=150×100/1,500=10(萬)
不良債權李四=150×200/1,500=20(萬)
不良債權王五=150×300/1,500=30(萬)
不良債權A公司=150×400/1,500=40(萬)
不良債權B公司=150×500/1,500=50(萬)
二、○○資產管理公司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其第一年及第二年度之損益認列金額,計算如下表:
※表示累積已收回之債權總額仍小於其入帳成本
釋例四
○○資產管理公司以2億元之資金向金融機構購入一筆不良債權(帳面價值為10億元),並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於評估該不動產抵押物之市場價值後,決定自行承受,並於法拍程序中以6億元之法拍價款承受該不動產抵押物,嗣後以4億元之價格將該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收回現金。其認列損益之時點及金額說明如次:
一、自法拍程序中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時--
處分不良債權利益=6億-2億=4億元
二、出售不動產抵押物時--
處分資產損失=4億-6億=2億元
釋例五
債務人以120萬元代價向甲購買土地,並以該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100萬。嗣後因債務人逾期還款,金融機構將該筆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售價為60萬元。○○資產管理公司取得該筆不良債權後,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於評估該不動產抵押物之市場價值後,決定自行承受,並於法拍程序中以80萬元之法拍價額承受該不動產抵押物,及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憑證,嗣後以70萬元之價格將該不動產出售予乙,收回現金。乙持有該土地一段期間後出售,售價為120萬元。本釋例交易流程如下圖:
一、○○資產管理公司係以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以承受抵押物,其原列示於資產項下之不良債權,應予以轉銷,並依法院拍定價額增列抵押物於資產項下,差額則作為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土地交易損益。
二、與本釋例相關之所得人,於各所得發生時點之損益計算如次:
釋例六
承釋例五,假設○○資產管理公司於第1年度承受房屋,第2年度期末評價房屋之市價為75萬元,第3年度出售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係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其承受抵押物之公平市價恰為法院拍定價額。
一、○○資產管理公司係以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以承受抵押物,其原列示於資產項下之不良債權,應予以轉銷,並依法院拍定價額增列抵押物於資產項下,差額則作為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損益。
二、○○資產管理公司第1年度至第3年度會計處理分錄列示如次
,其各年度申報課稅時,應帳外調整項目及應申報損益,說明計算如次:
依法列報處分資產損失10萬元註一。
註一:出售資產收入70萬-取得資產成本80萬=處分資產損失10萬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並表示,基於農地農用之精神,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
權之期間內,如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限期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
值稅。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尚需經催收程序而未受償,始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除債權逾期2年未受清償外,尚需經催收程序而未受償,始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甲公司
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1,120多萬元,係該公司於89年度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等4家公司應收之款項,該應收帳款已逾2年。因無
法提示催收證明,該局乃未准列報92年度呆帳損失,而予以剔除。該公司主張係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所以無法提出催收證明文件,從買受人付款支
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及跳票的理由單,其89年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至為明確,於92年列報為呆帳損失,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等由。提起行政
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符合所得稅法第
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6款規定列報呆帳損失之要件,必須「債權已逾期
2
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又「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要件應取得之證明文件,查核準則第
94條第6款亦有「應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的規定,才得以認定該債權客觀上已經催收,且經催收後未能收取的事實。本件甲公
司因未能提示查核準則所規定的催收證明文件,且該公司也自承「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催收證明文件」,而遭該局否准認列。
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林先生詢問他有一筆既成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免稅?該分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劃編定為公
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林先生所持有之土地因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
「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條件:一、
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
地增值稅之適用
法拍土地退稅款交法院重新分配
有關法院拍賣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應該由拍定人還是被拍賣人繳納,民眾通常不甚了解。台東縣稅務局表示,法拍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是由執行拍賣之法院自拍定
價款中扣除。該局同時表示,已扣繳土地增值稅之法拍土地,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應退還之稅款,也是
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籲請民眾注意。
如發生無法收回帳款,除應有合法完備之會計紀錄,載明其債權之來源,尚須取得合法憑證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遭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使債權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兩年經催收後尚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在發生年度沖轉備抵呆帳。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應依下列不同情況,取得合法憑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須取得郵政
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若債務人居住在國外,則必須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
明。二、採取和解方式者,如為法院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取得和解筆錄。三、債務人已遭受破產之宣告或
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的裁定書正本。四、如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
憑證。五、若債權已逾期兩年,而經催收後仍不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無法收回帳款,除應有合法完備之會計紀錄,載明其債權之來源,尚須取得合法憑證,以免在申報呆帳損失時,因憑證不符規定被剔除,遭致補稅。
法拍農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係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稅務局會在法院通知核算土地增值稅額時,先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通
知法院優先從拍賣價款扣繳,並主動以雙掛號通知權利人和義務人,若該筆被拍賣土地,確屬農業用地,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務局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逾期將不得再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依同法第39條
之3第2項規定,由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債權人尚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對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辦理催收
面對金融風暴及
經濟不景氣雙重打擊,造成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的家數驟增,而尚能正常營運的營利事業卻得面對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呆帳損失發生機會增加的狀況。南區國稅
局貼心的提醒您,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可憑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務必特別注意催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各項應收債權,如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得列報呆帳損失的條件,除
應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對於已經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仍應以
郵寄方式進行催收,而且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由於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行使債權催收時,應先掌握債務人
的確實營業地址。該局建議,營利事業可以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後,再進行催收動
作,以免取證未符規定。
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要列報呆帳損失時,務必查明該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否則,不僅應收帳款無法收回,呆帳損失也遭剔除補稅。
列報呆帳損失,應檢附實際發生呆帳之證明,且不得分年攤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發現轄內某公司92至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每年皆列報呆帳損失3,800,000元,經瞭解係該
公司因承攬工程給付某甲公司保證金19,000,000元,工程完工後,某甲公司拖欠該筆19,000,000元之保證金,該公司乃分5年分攤提報呆帳損
失。經深入查核後,以該公司分5年攤提呆帳損失與法不合外,亦未能依規定取得實際發生呆帳之證明,予以剔除該等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
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
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且必須取具相關的證明文件,並在該呆帳損失實現年度列報,尚無分年攤提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除應證明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發生之損失外,並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如:進行催收程序或向法院追訴,依規定取具證明文件,憑以列報損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
局指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列報呆帳損失,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
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至催收證明文件之認定應符合財政部6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31145號函及財政部82年6月11日台財稅第821487730
號函規定,始得視為訴追年度之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
呆帳損失8百餘萬元
,係應收帳款逾期二年未受清償,經依法聲請支付命令,惟該公司雖依財政部6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31145號函規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
令,作為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文件,惟未依82年6月11日台財稅第821487730號函規定提示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與前揭法令不符,尚
無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核認列報之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應俟確定年度始可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但必須在該呆帳損失確定年度才可列報。
該
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3年度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該局以其中600萬餘元係沖轉乙公司93年度應收帳款,債權未逾2年且未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
證,93年度呆帳損失尚未確定,乃否准其列報為93年度呆帳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4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93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係全數由
乙公司開立之應收票據轉列,乙公司93年度爆發財務危機惡性倒閉,致應收票據陸續退票,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系爭應收票據其中一筆已取得債權憑證,在對
象相同之情形下,其餘應收票據無收取之可能,應已符合呆帳認列之條件,請准予追認云云,提起行政救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甲公司敗訴。
據最高行政法院50年度判字第26號判例意旨,壞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而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因此,該局特別呼籲,不要任意選擇列報年度,以免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益,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再予銷售,以獲取利潤者,已屬應依法課徵
營業稅的範圍。故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已於95年12月29日釋示,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最後,該局再度提醒納稅義務人自本年度起如有買賣房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遭罰。
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個人於95年度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債權,嗣97年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今(98)年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
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入債權之個人以取得執行
名義之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債權之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
格完成交易,則購入債權之個人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取得該抵押物之成本,分別計算處分債權及抵押物之所得課稅。購入債權之個人與該抵押物之
買主,其約定之交易價格如顯較當地時價為低,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資產管理公司持有不良債權期間,向債務人收取之利息收入,仍應依規定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交付債務人
近年來,由於景氣低迷,致使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日益增加,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就因應而生,向金融機構收買並催收這些不良債權。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而有收取差價時,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時,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差價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
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以原持有該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為抬頭之特種統一發票,並開立填列轉售或收回日期、債務人名稱(或代號)及轉售或
收回差額之明細表,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背面,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免交付該金融機構。
該局進一步指出,至於資產管理公司持有不良債權期間,向債務人收取之利息收入,仍應依規定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交付債務人
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若有退稅是否直接退給被拍賣人
法拍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潮州鎮林小姐來電詢問,所擁有的一筆土地被拍賣,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
經法拍之土地,通常先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後,函請執行法院優先從拍賣價款扣款;稅捐機關另會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申請自用住宅要件者,於接獲通知次日起30天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稅捐單位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
地增值稅,逾期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有退稅,並不會直接退給被拍賣人,須由法院重新分配債權,若再有剩餘時始由法院退給被拍賣人,惟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生只能享用一次,民眾應謹慎評估。
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是否要申報所得稅?
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不良債權1,500萬元,擔保品為土地及建築物,其購得成本為500萬元,因法拍程序緩慢,所以
於第一拍流標時自行承受,其價格為1,000萬元,在此交易模式之過程中因尚未賣出拍賣物並無實際之現金收入,是否仍要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該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
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
徵綜合所得稅。」以本案邱小姐為例,假設無相關費用,處分債權損益為法院拍賣價款1,0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500萬元,即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5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雖已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於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補稅外,還要受罰。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課稅釋疑
日期文號:財政部93.9.23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號
主旨:一、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成本,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支付成本之總價及其他必要支出如手續費等,按實際成本認定。至於其參
與競標不良債權之支出,包括行政規費、委外代辦費、鑑價費及其他與競標相關之費用,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費用。
二、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時,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個別不良債權成本:
(一)應依買賣雙方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成本。
(二)無實際交易價格者,應採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成本之基礎。
(三)無實際交易價格及上開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出具之評定價值者,應採個別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
三、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採成本回收法,於個別不良債權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認列收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資產管理公司以整批或組合之方式處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個別不良債權之售價:
(一)依買賣雙方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之售價。
(二)如其實際交易價格難以明確區分,應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售價之基礎。
(三)無實際交易價格或上開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出具之評定價值時,應採該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
五、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後自行催收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採權責基礎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資產管理公司為儘速收回不良債
權,與債務人達成協議,以變更授信條件或增補契約方式,修改原授信合約之約定利率者,應按其與授信戶新約定之利息繳納方式,採權責發生制認列利息收入,依
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無本部五七台財稅發第一○九一六號令有關金融機構對內停止計息規定之適用。
六、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以承受抵押物,嗣後再將所取得之抵押物出售予第三人,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處分資產損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七、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惟資產管理公司於取得債權後,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
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經資產管理公司取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至有關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司購買
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總說明
為促使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以增進市場機制之充分發輝,經參酌前所發布之各項函令、銀行公會、金融機構以及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俾使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有所依循。
有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條文共計八點,其重點如下:
一、
規定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第一點)。
二、
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由參貸行共同決定之聯貸案件外,其餘案件相關之出售標的及標售條件,出售機構內部應行之決議程序(第二點)。
三、
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得以議價方式出售之情況,及公開標售程序中有關資料揭露及投資人資格等應注意之事項(第三點)。
四、
明訂標售公告內容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應揭露得標後之付款條件等事項(第四點)。
五、
規範關係人交易之資訊揭露、事後管理及售後稽核之各項管理措施(第五點)。
六、
明定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關係人範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第六點)。
七、
規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後,相關之售後管理措施(第七點)。
八、
明訂金融機構應將本注意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第八點)。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一、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前項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
二、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除聯貸案件係由參貸行共同決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擬出售不良債權前,應依據其內部債權回收管理之資料或外部專家估價以決定建議底價。如建議底價逾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時或投資人之資格條件未明確排除關係人時,其估價不得僅依內部債權回收管理之資料為之。
(二)
擬出售之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內容等資料應提報董事會決議,決議過程應注意利益迴避原則,並盡保密之義務。
(三)
擬出售之不良債權標的如含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三、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除下列情形外,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
1、
債權可全數收回或有明確市場價格時,得以個案議價方式出售。但不得有利害關係人非常規交易情事。
2、
不良債權經公開標售而未成交者,得與參與競標之最高出價投資人議價之。惟成交價格不得低於該投資人之原始出價。
3、
國外分行之不良債權,得依當地實務出售。
(二)
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售不良債權後,應即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相關資訊。非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除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由母公司公告申報外,應於所屬業別公會網站為之。
(三)
金融機構標售不良債權之公告,須刊登於所屬業別之公會網站。自公告日起至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至少須為七個工作日,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至決標日,除無擔保案件至少須有七個工作日外,其餘案件應有二十八日以上工作日。
(四)
出售標的之借款人、保證人、背書人、擔保物提供人、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估價之外部專家,及前述之人擔任負責人之法人不得參與議價或投標。
(五)
如對於投資人訂有資格條件時,應於領標時進行資格審查,不得以於標售公告聲明「保留拒絕投標人投標」之方式拒絕特定投資人。
(六)
金融機構如擬對得標之投資人辦理授信,則該授信應為擔保授信且所徵取之擔保品不得包括自身所出售之不良債權。
(七)
招標程序不得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情形。
(八)
金融機構應於買賣合約簽訂後五日內於本會銀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出售不良債權之資料。
(九)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於交割完畢後,應將處理結果提報董事會備查。
四、標售公告內容或投標須知,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應揭露下列各項內容:
(一)
得標後之付款條件。
(二)
出售標的如含現金卡、信用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債權時,且出售之金融機構指定催收機構時,應公告委託催收之契約內容、指定之催收機構名單以及相關催收費用之計算。
(三)
如保留不予決標之權利則應敘明不予決標之特定事由。
五、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如由關係人得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交易資訊之揭露:應於其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債權之買受人、總債權金額及買受價格等資訊。
(二)
交易之事後管理:金融機構應要求買受者每半年回報各戶債權回收金額及各類債權回收金額。
(三)
售後之稽核:出售合約訂定後,金融機構內部稽核部門應將關係人交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依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六、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五點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七、售後管理:
(一)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如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者,應就未支付部分依各業別「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提足損失準備。
(二)
附條件交易之管理:買賣契約訂有利潤分享條件者,應明訂利潤分享之具體內容,以及金融機構後續進行稽核之方式。
(三)
契約簽訂之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之付款條件相同,且契約一經簽訂,付款條件即不得變更。
八、各金融機構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浤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Home Trend Development Co., Ltd
浤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Hi Trans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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