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不動產可採通訊投標

法拍不動產自101年起可採通訊投標

附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通訊投標要點

民國10175日制定公布全文12

一、本要點係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五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六點、第四十七點、第四十八點規定辦理。

二、投標得以通訊投標之方式為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認適當或其他必要之情形。

四、通訊投標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三)標封未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黏貼,並載開標日、時及案號者,其投標無效。

(四)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者,其投標無效。

(五)通訊投標之保證金票據未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其投標無效。

(六)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

 

五、通訊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金妥為密封,並依司法院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相關內容,再將標封粘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 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信函依拍賣公告所定方式及最後寄達日、時,寄達執行法院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六、通訊投標而投標書寄達處所為郵局信箱者,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應於拍賣公告所定最後寄達日、時,率同書記官及會同政風人員或院長指定之人前往郵局領取投標信函,並於開標前由書記官會同政風人員或院長指定之人將投標信函投入標匭;寄達處所非郵局信箱者,執行法院應妥善保管投標信函,並於開標前依上述方式將投標信函投入標匭。

七、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

八、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一○點第二項當場增加金額及第一八點但書得為補正之權利。

九、通訊投標人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應另行通知外,應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繳足全部價金開標時不在場者,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一○、通訊投標人未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其保證金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未在場者,其保證金由法院另行通知領款。

一一、通訊投標之得標、投標無效之規定及應檢附之相關文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之規定及拍賣公告之記載。

一二、本要點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