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被繼承人死亡,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王永慶死亡時,其元配大夫人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所謂「剩餘」,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而言,即如夫妻一方無剩餘財產,且尚負債時,其財產並無剩餘,應以零計算。利如被繼承人甲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甲死亡時遺留之剩餘財產計4,900萬元,其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雖有財產500萬元,但亦有債務1,200萬元,申報時原以負數列為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因而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800萬元([4,900萬元-(500萬元-1,200萬元)]÷2),惟依前揭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本案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減除債務後已無剩餘,其剩餘財產應為0元,故經稅捐單位重新核算,生存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450萬元([4,900萬元-0])÷2)

 

許多人誤以為夫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即對遺產有一半之請求權,實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財產減除負債如為負數則無剩餘,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只能以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