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破產宣告?

 

按破產,是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我國破產法定有明文。又破產宣告

程序之開始,原則上應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聲請,但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

形,始由法院依「職權」對債務人為破產之宣告。

 

(一) 法院依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權人聲請:債權人之債權,無論是否屆期或附條件,或是有優先權或擔保

  權之債權,也均有聲請權。

 

2.債務人聲請:法律上並無科債務人以必須聲請破產之義務。但如債務人為公

  司、法人,對於公司負責人科以聲請破產之法定義務,有違反聲請義務致法

  人之債權人受損害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

1.應依職權宣告破產者: 於和解程序中,始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之

  情形。例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虛偽陳述情事,經法院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法院應即宣告債務人破產。

 

2.得依職權宣告破產者: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知悉債

  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聲請破產宣告,法院如何審查:

法院受理宣告破產聲請後,首先應就「程序要件」(例如:法院管轄權之有無、

是否以書面聲請、聲請人有無聲請權、聲請人有無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與訴訟

代理權有無欠缺、債務人有無破產能力等)為審查。

 

若程序要件審查結果,認為聲請合法者,應續就宣告破產之「實質要件」(例

如:債務人有無破產原因、債權人是否多數等)審查。審查結果,認為不具備實

質要件,應以其聲請為無理由駁回之;如認具實質要件,則應以其聲請為有理

由,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